环保总局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新标准

浏览量:372 作者:2006-12-8 8:55:43     来源: 来源: 时间:2006-12-08 【字号: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房间空气调节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HJBZ 18-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HJBZ 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于国家对变频空调的相关检测方法尚未出台,认证范围不适用于变频空调;
——提高了对节能的要求;
——增加了对回收和再利用、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1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HJBZ 18-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18-1997,HJBZ 18-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kW 以下、
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 7725 房间空气调节器
GB 12021.3-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T 17758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ISO 11469:2000 塑料——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效比(EER):在额定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制冷量与有效输入
功率之比,用W/W表示。
3.2 性能系数(COP):在额定工况(高温)和规定条件下空调进行热泵制热运行时,制热
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其值用 W/W表示。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5、GB/T 17758 的要求。
4.2 产品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4.3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能效比应不小于表1 的要求。
5.2 产品噪声符合表2 的要求。
5.3 产品的设计
5.3.1 易于拆卸
— 容易找到和接触连接部件
— 尽可能多地采用标准件
— 应用常见工具便能完成对产品的拆卸
5.3.2 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体积)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5.3.3 除机壳外,独立的塑料部件应由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5.3.4 除机壳外,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5.3.5 塑料部件应根据ISO 11469:2000 进行标记,重量小于50g 或面积小于200mm2 的
塑料除外。
5.4 回收和再利用
除了被消费者损坏或被污染(来自医疗设施和核设施的电器用品)的部件以外,制造商
应当免费回收并利用已被换下的废旧部件。
5.5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5.1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应易于找到和去除。
5.5.2 塑料
(1)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2)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酚(PBDE)和含氯酚。
(3)卤化物
产品中任何超过25g 的塑料件最大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除此之外不得含有其他卤化
物。
(4)增塑剂
超过25 克的塑料部件中不得添加表5.1 中任何一种增塑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
部件)。
5.5.3 空调或遥控器使用的电池、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符合表5.2 要求:
5.5.4 包装材料
产品及附件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
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5.5 生产过程
(1)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2) 生产电路板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下列任何溶剂进行清洗: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
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6 使用说明
产品需同使用说明一起销售,产品使用说明在满足GB 5296.2 基础上,还应当包含下列
信息:
(1) 说明在不使用时应当用电源开关将空调关闭,以节约能源;
(2) 正确地设定温度,制热时比期望值低2℃,制冷时高2℃,以节约能源;
(3) 使用空调时,避免阳光直射房间;不要频繁开关门、窗;
(4) 定期清洗过滤网;
(5) 说明保证提供可更换部件;
(6) 承诺对产品的回收;
(7) 说明产品种类已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范围中,简单解释该标志的含义,并说明
在网站http://www.sepa.gov.cn/上可浏览到更多关于环境标志的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对标准中5.1 的规定按GB 12021.3-2004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2 对标准中5.2 的规定按GB/T 19606-2004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3 对标准中5.3、5.4、5.5、5.6 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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