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味品协会公示《酱腌菜》行业标准二次讨论稿

浏览量:641 作者:2007-2-9 8:46:57     来源: 来源: 时间:2007-02-09 【字号:
中国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6年12月在北京组织行业内专家和有关企业对《酱腌菜》行业标准草案稿进行讨论,日前起草单位按照会上专家和有关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二次讨论稿(附件1)。

    为了使该标准更加完善,准确,便于企业有效实施。协会希望各有关企业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填写意见汇总表(附件2)反馈至协会秘书处。协会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经专家讨论,予以采纳。
 
联系人:阮洁
联系电话:010-82809482 
传真:010-82809480
电子邮箱:chtwp04@chinacondiment.com
中国调味品协会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酱腌菜行业标准讨论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SB/T 10215-1994《酱渍菜》、SB/T 10216-1994《盐渍菜》、SB/T 10217-1994《酱油渍菜》、SB/T 10219-1994《糖醋渍菜》、SB/T 10220-1994《盐水渍菜》、SB/T 10221-1994《虾油渍菜》。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SB/T 10215-1994《酱渍菜》、SB/T 10216-1994《盐渍菜》、SB/T 10217-1994《酱油渍菜》、SB/T 10219-1994《糖醋渍菜》、SB/T 10220-1994《盐水渍菜》、SB/T 10221-1994《虾油渍菜》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调味品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书圣、陈杰、陈宇
本标准由商务部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解释。

                           酱腌菜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腌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糟渍菜等腌渍蔬菜制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分类
1.1 酱渍菜
是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盐腌或盐渍成蔬菜咸坯后,再经酱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2 盐渍菜
是以蔬菜为原料,用食盐盐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3 酱油渍菜
是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盐腌或盐渍成咸坯后,先降低食盐(以氯化钠计),再用酱油调味料,香辛料混合浸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4 糖渍菜
是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糖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5 醋渍菜
是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醋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6 糖醋渍菜
是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糖醋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7 虾油渍菜
是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食盐盐渍后再经虾油渍制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8 盐水渍菜
是以蔬菜为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1.9 糟渍菜
是以蔬菜咸坯为原料,用酒糟或醪糟经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要求
1.10 主要原料和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1.11 感官特性
1.12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规定。理化指标
1.12.1 酱渍菜理化指标
酱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1.12.2 盐渍菜理化指标
盐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1.12.3 酱油渍菜理化指标
酱油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1.12.4 糖渍菜理化指标
糖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1.12.5 醋渍菜理化指标
糖醋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1.12.6 糖醋渍菜理化指标
糖醋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1.12.7 虾油渍菜理化指标
虾油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8的要求。
1.12.8 盐水渍菜理化指标
盐水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9的要求。
1.12.9 糟渍菜
糟渍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0的要求。
1.13 食品添加剂
1.13.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1.13.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1.1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
1.15 净含量
应遵守国家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1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1.17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1.18 理化指标检验
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检验。
1.19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5009.54规定的方法检验。
1.20 净含量负偏差检验
应符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
1.2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1.2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进行检验,留样。
1.2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2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等指标。
1.25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前;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中,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1.26 判定规则
1.26.1 大肠菌群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品。
1.26.2 净含量、感官、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出现不合格项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品。
1.27 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1.28 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要求。
1.29 包装
1.29.1 包装材料
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1.29.2 包装要求
应封装严密、无渗漏、无鼓盖或无涨袋。
1.30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3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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