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标的物,能否要求提高价格

浏览量:609 作者: 来源:中顾法律网 时间:2015-05-26 【字号:

逾期交付标的物,能否要求提高价格

 

【案情概要】

A棉纺厂与B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贸易公司向A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B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B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A棉纺厂不同意,认为B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B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A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B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疑云】

1B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法院如何处理

【以法说案】

1B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B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B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A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判决B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A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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